組織章程


新竹市商業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之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商業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市政府所在地。



第 二 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興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舉辦之事項,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大會決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以新竹市各商業同業公會及無組織市商業同業公會之公司行號為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停止享受團體內一切權利。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
四、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壹千五百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罰鍰。
五、所處罰緩,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商業同業公會非解散不得退會,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永久停業者及遷至組織區域以外者,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七名,依下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但團體會員代表名額及經費負擔,得參照該公會經費預算,由理事會審定之。
一、本會每一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名額,係依表列各團體會員年度甲類常年會費級距核算之,其名額不得超過七名。
       甲、

甲類常年會費 選派代表名額 全年負擔本會會費
新台幣20萬元以下 1名 新台幣2000元整
新台幣2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2名 新台幣4000元整
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 3名 新台幣6000元整
新台幣4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4名 新台幣7500元整
新台幣50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 5名 新台幣9000元整
新台幣60萬元以上不滿70萬元 6名 新台幣12000元整
新台幣70萬元以下 7名 新台幣14000元整


乙、本章程修訂前之原派會員代表額數,未經停權之團體會員代表不受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增修條款之會員代表額數送審限制,繼續享有會員代表應有之一切權利與義務。

二、公司行號直屬會員,經費收費方式,區分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兩種:
甲、各公司行號直屬會員所選派之直屬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當選本會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應有理監事名額五分之ㄧ。
乙、公司行號直屬會員,依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1、資本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者須繳納:入會費1500元及常年會費1500元。
2、資本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下者須繳納:入會費2000元及常年會費2000元。
3、資本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須繳納:入會費2600元及常年會費2600元。
4、資本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須繳納:入會費3200元及常年會費3200元。

三、公司行號直屬會員參選代表者,需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四十條規定辦理,以每三十名直屬會員推選一名直屬會員代表為原則,當選本會代表者,需繳交經費方式,區分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兩種:
甲、入會費:每名入會費1500元整。
乙、常年會費:1500元整。
丙、同一名代表若獲連任時,則免繳交入會費1500元整。
丁、直屬會員代表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四、團體會員代表或公司行號直屬會員代表,於任期內離職,或未依規定繳費者,視同棄權(不含同額更換代表),若需復職者,重新繳交入會費2000元整及常年會費2000元整。

五、已當選之直屬會員代表,未依章程規定標準繳交會費者,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處分。

第十四條
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年度決算,以憑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金額及其應派之會員代表人數。如應增派或減派,由本會以書面通知其原派會員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增派或減派之。如逾期不增派者,視同放棄權利;逾期不減派者,由理事長及監事會常務監事會同就原派之會員代表中,抽籤決定其應減派之會員代表並分別通知已喪失資格之會員代表及其原派會員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在同一屆期內,所選派之會員代表名額不再變動。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以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商團法第17條修訂)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六、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報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及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檢附本會製發並蓋有本會戳章之「委託書正本」,委託其他會員代表行使職權,委託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若本人親自出席時,該委託書無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ㄧ者,原派之會員,應予改派,並重新計算任期。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在其會員代表之任期屆滿而未經其原派會員團體連派者,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隨同喪失。

第二一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勢之ㄧ者,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一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名,組織理事會,監事七名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七名,候補監事二名,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舉之。

第二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七名,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二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名,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依需要得就常務理事中聘任副理事長三名,以襄助理事長處理事務。

第二五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名,從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二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七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ㄧ,理事長之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八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九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種情事之ㄧ者,應立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會籍註銷者。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管機關依法予以解職者。
五、違背法令,逾期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三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經費收支。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三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或經會員代表3/4聯署指定召集人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第三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之同意行之。

第三五條
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四、理事、監事之解職。

第三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七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八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開,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議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第三九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團體會員代表會費區分:
甲、入會費:每名代表繳交1500元一次繳納之。
乙、常年會費:每名代表每年繳交1500元。
二、公司行號直屬會員繳費區分: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依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司行號直屬會員繳費規定等級繳交之。
三、公司行號直屬會員代表繳費區分: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依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司行號直屬會員代表繳費規定交之。
前述單位或個人,其常年會費等應繳款項,繳交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委託收益。
五、孳息。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二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三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四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五條
本會在固定會所未購置前,應以每年收入最少十分之ㄧ列為購置會所基金,不得轉作他用。

第四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